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承诺店(企业)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创建活动,加强对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承诺店(企业)管理工作,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承诺店(企业),是指严格按照《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》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,诚信守法意识较强,积极参与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创建活动,在行业系统内具有领先和示范效应,并且符合本办法所列标准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。
第三条 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创建活动,遵循“政府引导、企业主体、群众参与、社会监督、规范管理”的原则。
第四条 申报“诚信经营·放心消费”承诺店(企业),由经营者自愿申请,并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在本省范围内依法登记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;
(二)已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;
(三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;
(四)开业已满二年,经济效益良好;
(五)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消费密切相关。
第五条 申报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承诺店(企业),需由经营者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,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
第六条 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承诺店(企业)的审核标准为:
(一)积极开展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创建活动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开展创建工作高度重视,建立创建工作组织机构;创建活动工作职责、目标任务、制度规章和相关资料等建立健全;结合企业特点,围绕创建内容,积极主动开展创建活动,公示创建服务承诺,自觉履行“谁销售商品谁负责,谁提供服务谁负责”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主体责任,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;员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,创建工作宣传氛围浓厚;各项工作与成效在本区域或同行业、同系统内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。
(二)经营服务管理规范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服务标准规范,落实经营者经营自律制度,严把商品质量关,提供优质服务,无销售假冒违规商品、侵权商品及国家禁止的经营、服务行为。
(三)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意识强。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经营服务承诺,严格履行法定责任义务,无虚假宣传、虚假承诺等消费欺诈行为;自觉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;使用规范合同文本,不与消费者签订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;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、安全等责任事故,未被政府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、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。
(四)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。积极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,严格遵守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的制度规章完善、有服务电话和相应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;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,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%,有完整、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。
第七条 符合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承诺店(承诺企业)条件的经营者,颁发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承诺店(企业)”牌匾,向社会公示,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、使用创建标志。
第八条 以服务到位不到位、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和拥护不拥护作为检验创建工作的第一标准。采取社会评价、消费体察、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等社会化方式,综合评价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承诺店(企业)创建效果,并按本办法第四条、第六条条件进行复核。
第九条 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承诺店(企业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创资格,收回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承诺店(企业)牌匾,并向社会公示:
(一)在申报与审核过程中虚报、隐瞒真实情况的;
(二)发生重大消费质量、安全事故的;
(三)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;
(四)因违法侵权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;
(五)漠视消费者权益,存在违法违规行为,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;
(六)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许可证或者破产、被责令关闭、被撤销、注销的;
(七)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的情形。
第十条 对“诚信经营 放心消费”承诺店(企业),实行动态管理,有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及时取消创建资格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工商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